成都侦探事务所: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哪些权利
一、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哪些权利
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具有权利主导孩子在日常生活、教育以及医疗保健等各个领域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为孩子选择适宜的学府进行学习、参加各种类型的课外培训活动等。
此外,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拥有向对方提出定期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权,以此来确保孩子在生活及教育上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及行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规定主要有:以协议优先,父母双方可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每月探视2-3次,每次1-2小时等。
行使探视权时应注意,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不能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如直接抚养方拒绝探视,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避免采取粗暴方式。同时,探视权的行使可根据子女的意愿适当调整,但不能违背子女的意愿强行探视。总之,探视权的目的是保障未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情感交流。
三、离婚后探视权如何保障给抚养方?
离婚后,保障探视权给抚养方可通过以下方式:
首先,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如抚养方的配合意愿、子女的意愿等,来确定合理的探视安排。同时,抚养方应尊重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非抚养方应按照判决或协议进行探视,不得滥用探视权给抚养方或子女带来不利影响。若一方违反探视约定,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对拒不履行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以确保探视权的实现。
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一方有权主导孩子的日常、教育及医疗等事务,如择校、安排课外